(三)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八)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十)火灾亡人数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处置情况;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加强主管行业下属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信息互通机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四)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五)对公安派出所及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六)执勤灭火情况;
(七)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