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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及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人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执行的《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废止。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包片挂点消防工作制度、协调机制、约谈机制、四级监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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