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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五)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坚持消防治安联防;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六)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社区及其兼职消防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七)各镇街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对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巡查,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力,医疗卫生、交通、环保、公安、安全生产、建设、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分季度组织协同演练。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队(站)装备;指导社区建立不少于6人的社区(村)、林场兼职消防队(以下简称社区兼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壮大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按标准落实保障经费;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配备专职消防保安员。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肩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上报。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本单位有效履行对主管行业的监管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主管行业下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逐级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建立消防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和主管行业中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请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的对策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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