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要文件进行会签。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案措施。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组织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整治本地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建立消防安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村(社区)四级监管机制。实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的消防监管模式。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实行镇街领导包片到社区,社区干部包片到村(居)民小组的方式,将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完善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镇街消防规划,将其纳入镇街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落实;每五年对消防规划进行修编;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中心城区、中心镇的建成区、其他镇街的商业区、工业区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含合同制消防员业务经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宣传培训、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所需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普法和就业培训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重点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从业人员、居住人员、独居老人、妇女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培训;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