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对焦化行业,特别是兰炭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无环评、无验收、无污染治理设施,未落实环保措施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由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5.依法对铸造企业进行重点整治查处。对无环评、无验收、无污染治理设施,未落实环保措施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冶炼”项目,由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6.加强对交通沿线储煤场的煤尘污染问题整治。严格查处沿G312、G216、S303、S228和准东公路干道旁1公里以内私设乱建的堆煤场,严禁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设立堆煤场,已经设立的堆煤场,由所在县市政府责令限期取缔,在划定区域内设立堆煤场并要做好环评,检查是否按环评要求建立相应防尘设施。
7.加强对火电企业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堆煤场防风抑尘污染设施建设的督促检查。限期督办没有按环评要求建设堆煤场防尘设施的火电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通过专项整治彻底解决堆煤场扬尘二次污染问题。
8.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察力度。一是要监察煤炭开采企业是否合理有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所有新建煤矿是否严格的落实环保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凡无证开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要求的煤矿,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从严监管;对于环保、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三是煤矿及非煤矿山生产现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环保治理设施,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从根本上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9.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要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以经济利益调控手段督促各排污单位认真落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县市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3.全力开展南部山区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头屯河、呼图壁河、玛纳斯河等沿河流域矿山开采企业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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