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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由企业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市级财政收入列举的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直接奖励给企业;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出让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返还给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将土地出让成本价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奖励给企业(土地出让成本价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测算后报政府审批)。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各项税收,由企业依法申报缴纳。
  (三)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审制度。凡需新征用地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向市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市级项目由市经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其他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理规划供地手续。
  (四)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要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证日期为准)三个月未动工,或一年未投产的,由相应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超过两年未动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市、区两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市级、区级财政受益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实施或没有达标达产的工业项目,分别报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一)对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同时,就地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对企业法人实行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三年累计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工业企业纳入“双亿工程”管理。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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