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药监、商务等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的责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频次、范围,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米、面、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乳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学生供餐以及酒类等食品安全。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严把准入关。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制度,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进一步推进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五)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侦查办案的水平。
(六)提升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升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布相关信息。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七)抓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统筹食品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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