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医管〔2012〕00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村卫生室、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等,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年对基层医疗机构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三、根据卫生部要求,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6月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的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检查形式可采用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查找和发现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6日前将本次检查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次检查组织情况、监督检查方式、检查的医疗机构数、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和《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形式)报我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 人:陆廷岚 联系电话:22121561
传 真:22121569 电子邮箱:shwsjygc@163.com
附件: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略)
2.《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