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实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执业活动。
(四)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依法实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
(五)市法律援助指导处:依法开展受理、审查终止法律援助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等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六)基层工作处: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实施行政奖励;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七)法制处: 依法实施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依法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依法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核准、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的变更工作、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到期延续以及注销工作;依法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二、工作流程
(一)公证工作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①受理人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②审查岗位在7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转审核人员。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核人员。③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在3日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局领导决定。④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在3日内作出决定,送审核人。⑤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2、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设立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②处长在7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局长审签;③经办人对准予设立的,颁发证书和报司法部备案,并在20日内予以公告;不准予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④收到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材料,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的流程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报司法部备案。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处长审查;②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④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①考试处受理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转入审核程序。②考试处审核人员15个工作日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的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退还受理人员。③司法考试工作处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退还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还受理人员。④对于审定通过的,司法考试工作处工作人员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制作有关文书与申办材料上报司法部。⑤对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进行告知,下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工作流程:①承办人员收到考区报送的情况报告后,报分管局长决定是否立案查处,批准查处的,应及时调查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事实,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处长审查;②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③告知应试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④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后,送达处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工作流程:①报名公告;②网上报名;③现场确认;④书面复核。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
(1)国内律师类许可工作流程:①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②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③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④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⑤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⑥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执业证书,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2)外国律师所、港澳律师所类许可工作流程:①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受理人员负责对外国律师所、港澳律师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1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的送审核人员审核。②符合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主管处长和处长。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主管处长和处长复审。③主管处长和处长同意工作人员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主管局长审定。不同意工作人员意见的,应与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④北京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将审定结论、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⑤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对司法部批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副处长;②副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意见并报处长审查;③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处罚建议和副处长意见,提出处罚意见;④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处组织听证会;⑤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主要工作流程: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副处长;②副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意见并报处长审查;③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处罚建议和副处长意见,提出处罚意见;④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制处组织听证会;⑤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法律援助指导处审查工作流程:
①法律援助指导处即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提出的异议。②法律援助指导处审查人员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送主管处长审定。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审查人制作书面决定。④由主管局长签发后,发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
(六)法制处主要执法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接到案件调查机构移送需要听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阅卷,并送听证主持人阅卷;②听证主持人阅卷后,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③经办人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④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人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查后,提交本机构集体讨论;⑥将听证报告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将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移送案件调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