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第1-10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第11-12项 司法鉴定管理处
第13项 公证工作管理处
第14项 司法考试处
决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经局长全权授权的主管局长、处长
二、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送达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查告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写出拟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人员签字后送决定岗位审核;
4、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5、制作执业证书;
6、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申请材料、主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决定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3、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签字后交审查岗位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第三部分 其他执法职权(共8项)
第四章 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一)公证工作管理处:依法实施公证员任职审核行政许可;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的审批;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工作。
(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处:依法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职能;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职能;依法处理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1、依法实施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等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开展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等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