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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的通知(2012修订)

  实施机构:第1-10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第11-12项 司法鉴定管理处
  第13项   公证工作管理处
  第14项   司法考试处 
  决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经局长全权授权的主管局长、处长

  二、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送达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查告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写出拟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人员签字后送决定岗位审核;
  4、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5、制作执业证书;
  6、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申请材料、主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决定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3、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签字后交审查岗位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第三部分 其他执法职权(共8项)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1

行政确认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2

行政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3

行政审批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第十条

4

行政登记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5

行政审查

对法律援助的行政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6

行政奖励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含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工作者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五(二)

7

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8

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四章 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一)公证工作管理处:依法实施公证员任职审核行政许可;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的审批;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全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工作。
  (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处:依法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职能;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职能;依法处理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1、依法实施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等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开展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等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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