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司法鉴定管理处
立案、调查岗位:司法鉴定管理处
决定机关: 北京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 局长(或经局长全权授权的主管局长)、局长办公会
四、行政处罚职权岗位职责
(一)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写出立案报告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审批;
2、局长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
5、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应当充分收集证据;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时,制作《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应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岗执法人员在3日内告知审核把关机构;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加盖公章);
9、立卷归档。
(三)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对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案件材料等,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
2、听证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5)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局务会)决定;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职权(共14项)
一、行政许可职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