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第1-20项 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
第21-38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立案、调查岗位:第1-20项 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
第21-38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决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局长 (或经局长全权授权的主管局长)、局长办公会
二、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执法依据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种类
| 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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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
40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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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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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43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44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45
|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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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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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48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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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泄漏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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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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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实施机构: 公证工作管理处
立案、调查岗位:公证工作管理处
决定机关: 北京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 局长(或经局长全权授权的主管局长)、局长办公会
三、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