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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向中医药三年办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报表(表另附)。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保存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前本底资料、实施过程资料和项目终结项目资料。

  第十条 中医药三年办以简报等形式定期通报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流项目实施单位的经验。

第三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确保项目实施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措施;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和中医药三年办实施项目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中医药三年办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执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局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中医药三年办负责制订绩效考核评估标准,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各阶段完成任务、经费使用及产出成果、预期效益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作为之后再次申报中医药项目的优先依据之一。

  附件2:
  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季报表
  年第  季度

  实施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算安排数

本期经费支出数

经费支出累计执行数

累计支出占预算安排%

合计

 

 

 

 

 

 

 

 

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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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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