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再次签订租赁合同要求)
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内,申请户应当安排好租赁合同之间的衔接,并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的1个月内重新领取《廉租住房申请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至新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停发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动的申报)
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发生增加住房、家庭迁离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复核及退出)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的第4个月内,申请户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租金补贴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经复核,申请户仍符合申请条件且属于租金配租范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经复核,申请户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出的,经申请户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给予租金补贴,配租面积按原核定面积执行;过渡期在6个月以内的,租金补贴按届时租金补贴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超过月份的租金补贴按届时租金补贴标准的50%执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户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配租期间违规行为的认定)
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与住房出租方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将租赁住房转租或者转借的;
(三)将租赁住房作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的;
(六)租赁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