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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建交联〔2012〕350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各管委会,市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201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建设工程,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建设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并在报建时作统一标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审核。

  集中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和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表”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三、城市维护项目中,工程类(改造、大修、中修等)应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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