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堛€€銆€鍚�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鍙歌€冮搴�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妗堜緥瓒嬪娍 | 銆€銆€銆€銆€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4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现将《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配合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质控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条 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或根据工作特殊性通过指定方式产生。
  竞争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未发生需要变更质控中心主任委员资格条件的,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4年后,该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指定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2年。2年后,如工作需要,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三条 获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后,应当与市卫生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该主任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相关院级领导兼任。非院级领导兼任主任的质控中心,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提供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