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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当年收益分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分配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有规模、有效益并有条件继续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应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对规模小、效益差并无条件继续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算债权债务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持股者自愿基础上,在本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
  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十倍至十五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
  第十八条 撤制队(组)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归撤制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划归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上缴村和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村和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收入。
  第十九条 撤制队(组)依法取得的集体青苗补偿费、低值易耗品补偿或者作价变卖款,作为集体收入,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也可以纳入撤制队(组)集体资产一并处置。
  第二十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以股权量化方式界定为镇集体资产的,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股权形式代为持有。
  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股权量化、并在继续运作中的非村、队(组)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不得量化到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撤制村、队(组)因资产界定、资产处置等发生纠纷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撤制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成档,并移送撤制村、队(组)所在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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