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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矫正办字[2010]2号)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无书写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口头或电话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具体做法参照《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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