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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不含财政)等非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财政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购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购置行为,财政国库收付机构不予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2)购置重要的、专业性强的和大批量的设备,必须有专家论证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强化资产使用责任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建设、国土、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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