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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郑文晶   宽甸硼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济师)
  (二)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县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仲裁办),设在县农村经济局,具体负责县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仲裁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局副局长孙亚光兼任。
  二、机构职能
  县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等仲裁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不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化解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机构职责
  县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四)负责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乡镇、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各乡镇、村成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
  县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各乡镇不再承担农业承包项目仲裁职能。各乡镇原设立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及时依法改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乡镇主管农业的副镇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乡镇经管、林业、土地、水利、司法、信访等机构人员担任。
  各村民委员会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小组(简称调解小组),其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
  乡镇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小组分别在县仲裁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乡镇调解委员会未调解成功,需上报县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要形成本乡镇调解意见书,与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没有乡镇调解意见书的案件,不予受理。
  五、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的印章
  县仲裁委员会印章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县仲裁办印章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乡镇调解委员会印章为:乡镇名称+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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