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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的通知
(沈环保〔2010〕29号)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各驻沈环评机构:
  现将《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会议提出的“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重点任务,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20项“优环境”服务举措,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环境审批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两个5000亿”目标。
  一、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审批联动机制,共享项目信息资源,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主动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可编写环评报告。
  三、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审批部门提前介入环评和评估阶段。
  四、重点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期间,环境审批部门、评估部门和环评部门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到人。
  五、重点区域开发及土地整理项目,由所在地方政府或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适当简化开发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没有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可根据环评分析报告,出具环保预审意见,待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时,再进行环评及审批。
  六、减少房地产项目审批要件,只保留房地产建设项目计划文件、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环评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3个必备要件。
  七、简化环评和评估内容,制定房地产项目环评和评估纲要,进一步提高环评和评估效率。
  八、对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拆分项目除外)房地产建设项目,其排水入城市管网并有城镇污水厂接纳、水泵房和换热站等噪声设备不在主体楼内、在各类保护区之外的,环评报告的技术评估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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