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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泸州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泸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7)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2 预警信息内容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3 预警报告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并由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

  4.4 注意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预案

  (1)及时报告情况。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后,应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要及时将所掌握的情况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通报有关部门,并视情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同时做好该情况的续收续报工作。

  (2)做好应急准备。当地党委、政府和涉事的单位、部门接到情况后,要迅速按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力争控制事态的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报请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备勤等准备,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

  (1)维护现场秩序。公安机关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依法迅速采取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等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2)开展现场宣传教育疏导。涉事县(区)党政领导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发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的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可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力求尽快平息事态。

  (3)现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进入城市中心地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械斗、骚乱以及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或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违法情形时,公安机关应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进行打、砸、抢、烧或群体性械斗,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等人员要采取驱散、拘留等强制措施,制止、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开展处置时,涉事县(区)党委政府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对参与处置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要报省公安厅,经省公安厅请示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5.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宣传报道的管理指导工作,对确需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应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并报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以正视听。同时,公安、电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互联网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

  5.4 善后处理

  (1)做好善后工作。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报请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及时终止处置行动,展开善后工作。涉事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引发事件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迅速拿出解决办法给予解决,及时消除隐患,同时加强掌握闹事人员的动态,配合当地政府进一步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件出现反弹。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有关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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