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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0〕133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在平时工作中所形成的土地、房产、测绘类档案,是国家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档案资源。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和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应主动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方便、全面、有效的档案信息利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档案信息包括档案中心保存的档案实体及其数字化信息、归口档案中心对外利用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实体及其电子信息、其他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档案信息。

  一、利用的对象和条件

  (一)安全、司法、执法机关,纪检监察、税务稽查、建设等部门因案件、建设项目需要,凭介绍信、工作证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和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利用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三)仲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四)公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公证申请、权属证明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五)律师凭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权利人为委托人);仲裁、诉讼案件还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六)企业单位

  1、拆迁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属拆迁期内的可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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