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 1-2-10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1 |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2 |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3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4 |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5 |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6 |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7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18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建设单位 | 1.2
招标投标 | 1-2-19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20 |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21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2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23 |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24 |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1-2-25 |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2-26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1、建设单位 | 1.2
招标投标 | 1-2-27 |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 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3
质量安全 | 1-3-01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02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03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04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
1-3-05 |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 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1-3-06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1-3-07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3-08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3-09 |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1-3-10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建设单位 | 1.3 质量安全 | 1-3-1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12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13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4其他 | 1-4-01 | 未按招标文件和投标约定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4-02 |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
1-4-03 | 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1-4-04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05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06 |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07 | 未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的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单位给予1~3万元处罚,对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0.1~1万元罚款。 |
2、勘察单位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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