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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投诉;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

  第十条 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及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诉。

  第十一条 受理的投诉件应有具体的被投诉人、清楚的内容和明确的诉求;投诉件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有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网址,设立投诉信箱,方便投诉人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须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属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三条 对多人来访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建议投诉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诉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私财物;

  (二)大声吵闹;

  (三)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上月投诉情况应向上级行政投诉中心报送《受理群众投诉情况统计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应该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应收集、整理典型投诉案例,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调研,及时总结。

第四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方式可采取自办或转办。

  对直接受理对象或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办理的重要投诉件,可采取自办方式直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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