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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医院向病人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充药品和改善医院的工作条件,医院和中国医疗队按下列原则安排收入与直接成本的净差额:
  ——净差额的60%以外汇形式用于购置中国药品和器械;
  ——净差额的20%用于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医疗队员)的福利;
  ——净差额的10%用于医院的维护;
  ——净差额的10%上缴塞方政府。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向双方卫生部呈报财务报表。任何支出须双方负责人同意。订货单及其销售价由双方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承担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可回国、赴邻近国或在塞拉利昂休假一个月,也可由他们的配偶赴塞探亲。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从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塞方要求续派,应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如双方对本议定书均无异议,本议定书期满后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议书于二○○二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          艾格尼斯·泰勒刘易斯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的人员组成


  普内科医生        一人
  普外科医生        一人
  麻醉师          一人
  妇产科医生        一人
  儿内科医生        一人
  五官科医生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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