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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2007--2010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2007--2010年执行计划
(文外报(2007)128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2007-2010年执行计划》已由文化部部长助理丁伟和科威特国家文化艺术文学委员会秘书长白德尔·拉法依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2007年5月21日在北京签署。
  现报上该计划中文副本,请予备案。
  特此报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
2007-2008-2009-2010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发展两国文化关系,增进友谊,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合作,执行两国于1982年2月1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2007-2008-2009-201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双方鼓励在出版、印刷领域开展合作,并鼓励用本国语言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和历史书籍,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信息资料和印刷品;组派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互访。
  第四条
  双方互换在拯救和维护民族遗产方面的最新学术资料、印刷品和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文物的书籍和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在博物馆、文物研究、文物实验室、清洗和维护文物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物展览,特别是文物摄影图片展览。
  第八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演,人数和访问期限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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