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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2007-2010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 科学技术教育
  ● 青年融入社区
  有关以色列教育体系的信息可从以色列教育部网站获得:www.education.gov.il
  有关中国教育体系的信息可从中国教育部网站获得:www.moe.edu.cn
  第三十条 在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2-3人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4-5天的互访,以便增进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致力于防范出版涉及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和排外主义内容的教科书,以抵制偏见和负面观念。如任何一方发现此类出版物,应通知对方。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学校通过信息与通讯技术开展合作。
  第三十三条 双方强调互相承认教育证书、文凭和学位的重要性。双方准备根据各自国家法规进行谈判。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开展青年服务社区的合作项目。
  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以方向中方提供年度夏季语言(现代希伯莱语)培训奖学金,或为期1学年(8个月)的专业奖学金,以便中国硕士研究生或研究学生赴以色列的大学学习。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年龄限制、所需文件、申请表以及奖学金细节等)可从以色列外交部网站获取:http://www.mfa.gov.il/mfa/mfaarchive/20002009/2003/8/scholarships+offered+by+the+Israeli+Government+to.htm,并将每年通过外交渠道公布。奖学金根据双方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根据对等原则,双方每年互换5人/年的奖学金名额,用于双方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
  第三十七条 双方应对愿意研究对方国家社会、历史、文化和语言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自费留学。
  大学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高等教育领域互换出版物、文学作品、研究材料和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在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3名学术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内或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会和其他类似活动,时间不超过5天。主办机构将负担相关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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