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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

  第五级,正常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15单位
  第六级,正常贸易额少于5千万法郎的国家       5单位
  第十条 凡本国语言没有被国际局采用的,对于这些国家,上述数字将分别减少五分之二,因此,它们是:
  第一级: 33单位
  第二级: 24单位
  第三级: 15单位
  第四级: 12单位
  第五级:  9单位
  第六级:  3单位
  第十一条 总的年度开支,与按照上述规定分摊给各个参加国的单位总数相除以后,所得商数即为一单位的开支金额。以一单位的开支金额乘分摊给每个国家的单位数,得出每个国家对国际局开支所应分摊的份额。
  第十二条 为了使国际局能尽可能准确地出版《国际关税杂志》,各参加国要及时地直接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甲、仔细修订至目前的海关法令和税则;
  乙、今后修改海关法令和税则的一切计划;
  丙、各国政府对海关当局所发能对外公开的有关实施税则和货物分类的一切通令和指示;
  丁、各参加国所订的与现行海关税则直接有关的商约,国际协定和本国法令。
  第十三条 联盟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方式,与国际局预算有关的一切事项和国际局内部的组织机构,将由本公约的实施条例加以规定。实施条例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未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和殖民地,以后可以被批准成为参加国。
  加入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由比利时政府转告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凡加入本公约即事实上同意本公约的一切条件和规定,并准予享有所规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五条 本公约将于189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七年。
  如于第一个七年届满前十二个月本公约未宣告无效,联盟将继续延长七年,以后并依此类推。
  宣告本公约无效应通知比利时政府,并只对这一通知的国家生效。对于联盟的其他国家,本公约仍然有效。
  经各国政府协商同意后,本公约可随时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下列签署人在本公约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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