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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一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一期医疗队赴圣
 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圣普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专业和人数见附件)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圣多美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圣普方提供。中方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药品、器械,办理交接后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圣多美港,圣普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免除各类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前往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和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空调、冰箱、冰柜)、生活费和旅差费由圣普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翻译和厨师的生活费为每人每月6.25万多布拉(上述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中方提供,司机、车辆的维修及燃料由圣普方负责。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圣普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如遇到圣普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圣普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圣普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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