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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修订)[失效]

  十、公司章程;
  十一、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截止申请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四、股东名册(软盘);
  十五、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十六、在个别情况下,本所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前条所指上市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组织状况;
  三、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四、公司经营业绩;
  五、公司财务状况;
  六、财务指标分析;
  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公司后三年发展规划及资金投向;
  十、公司后三年盈利预测。
  第十五条 增资配售的公司股票申请上市,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通过增资配售股票的决议;
  二、主管机关同意增资配售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三、增资配售股票的承销协议及承销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
  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增资配售股票上市的决议。

第四章 股票上市的获准

  第十六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财务报表各项指标应详细、可靠,不得虚假、含糊不清或其它可能使人误信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已提交本所的文件,如须在获准股票上市前作重要更改,须提交与被修订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修订。
  第十八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在提出申请至其股票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为推销产品及相关业务而作的宣传不在此例。
  第十九条 本所受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后,由上市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本所发行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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