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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 外发[1994]2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为解决现行汽车管理中存在的购车数量多,档次高,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等问题,决定对各馆汽车实行定编并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的原则
  1.按照核定的各馆编制人数,根据保证对外工作需要和勤俭节约的精神确定汽车编制。各馆小车(包括面包车和旅行车等)定编总数一般应在1993年底实有车数的基础上减少30%左右。
  2.馆长不配置备用车;除一类馆外,其他馆不配备大轿车。
  3.定编后各馆购置汽车须报国内批准。
  4.各馆在编汽车(包括由国内有关部委配备的自购车辆),原则上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更新。
  5.严格划分公私用车界限,因私及上下班用车按有关规定收费。
  二、配车规格
  一、二、三类馆馆长、公使、副军职武官:最高不超过奔驰260(如暂无此型号可改购E280)或相当档次的价格在3.5万美元以下的其他车。
  参赞、四类馆馆长:最高不超过奔驰E220或相当档次的价格在2.5万美元以下的其他车其他人员及公务用车:价格不超过1.8万美元的日本车或当地产的普通车辆。
  三、定编步骤
  1.国内按各馆新的编制人数,根据各馆具体情况,提出应配车的规格和数量,下达使领馆征求意见。
  2.使领馆根据对外工作任务需要等情况,对国内下达的车辆定编数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意见,填表(见附件二)报回。
  3.国内审核各馆方案后,正式下达车辆定编决定,通知使领馆执行。
  4.各馆收到“车辆定编决定通知”后,对超编车辆应原地封存,不得随便动用,如何处理,等候国内主管部门通知。
  四、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
  1.定编后馆内的汽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因公用车需要。大、中馆车辆和个别处室自购车辆统一调度如确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公私用车要严格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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