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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2、统计工作实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统计学原理;2、经济学;3会计基础知识;4、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5、统计分析;6、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含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统计员、助理统计师资格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统计专业职务),并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省(区、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该科目必须重考。
  第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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