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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

  二、按照“大服务”的思想,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人民调解组织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除此之外,调解组织还应按照“大服务”的思想,拓宽视野,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依法治村、参与群防群治,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一)及时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激化条件、预防和调处措施,着重预防、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直接影响农村治安秩序的纠纷;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纠纷和城乡结合部、工农结合部发生的纠纷,千方百计地防止纠纷激化。继续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并形成制度。
  (二)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的做法和经验。要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帮助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等制度,制定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各种行为规范,促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执行。
  (三)针对农村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当前,要着重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加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活动,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农村广大调解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文明村镇”、“五好家庭”等活动,推动移风易俗,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三、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地要继续推广“十户调解员”、“义务调解员”的做法和经验,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农民群众参加人民调解工作。要积极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农村中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使其参与、了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和换届选举中,要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在乡知识青年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进行调整。
  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调解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应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对农村党员进行的有关学习活动,对调解人员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大力表彰优秀调解人员。要进一步发挥调解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调解队伍中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调解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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