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64号 1994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接武警部队后勤部[1994]后生产第19号文,要求对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给予与军队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武警部队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与军队企业基本相同,其收益都是为了弥补国防经费不足,根据中央有关“武警部队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的精神,同意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比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即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8号文(附后)的规定执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