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中国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的补充说明

中国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
异地转证业务规定》的补充说明
(中银业[1992]329号 1992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1991年4月20日总行中银业[1991]105号文印发了《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为提高效率,今年3月总行营业部安装了SWIFT转报终端和B25电传转报系统,开始直接向分行转发来证来电,至此,总行转证转证(电)工作已主要由总行营业部承担。根据新的情况,现对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密押问题
  由于SWIFT电文在报文开头部分注有密押情况,如:“AUTHENTICATION SUCCESSFUL WITH PRIMARY KEY”或“MESSAGE NOTTOBE AUTHENTICATED”,故总行营业部在转出SWIFT来电时,报尾不再加注“TEST CORRECT HOBD”或“NOTES THOBD”字样,而只加注总行营业部(HOBD)字样。
  对电传部分,仍按原规定在报尾分别加注“押符”、“押不符”、“无押”、“非我部押”等密押情况说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