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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改革和改进直接审计。为适应改革的要求,今后直属单位的定期性、经常性审计,应采用重点审计和轮流,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对收支数额或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采用经常性审计,尤其对曾经查实违纪问题较多单位,至少每年审计一次,直至问题纠正违纪数额下降到平均线以下。
  在搞好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以提高经济效益(效果、效率)为重点,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审计企业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行为,有无潜盈潜亏或账外盈亏行为;审计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指定用向或完成计划事项,是否按规定到位,是否产生如期效果;还要审计盈利是否按规定比例分配使用等等;
  对一般性单位则可采用有重点的审计方法,重点审计内容主要是:审计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审计消费基金增长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各种税收是否如数缴纳;各种收支是否合法等等。
  3.积极开展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任期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明确业绩大小,划清经济责任,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尤其要开展承包经营和离任责任审计,五年内应在省、地两级民政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全面实行。其主要内容为: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各项经济指标及承包经营目标实现情况以及主要领导或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完好情况;盈利或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的合规和效果;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挥霍滥用资金等重大问题;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任职期间或承包合同规定的事项。
  4.逐步推进国有资产投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投资是否到位和来源是否正当,防止挪用挤占其他资金;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高估冒算,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情况;工期是否延长,以及通过审计竣工决算,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真实等行为,对超概、预算的要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所在;投资是否发挥效益等等。
  5.逐步实行决算审签制度。直属单位的决算,应在本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审查签章后,再报单位领导批准上报。本单位未建立内审制度的,应由上级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进行抽审,即财务部门报送决算时,应抄报上级审计机构一份,从中组织抽审。其主要内容是:核对决算报表各项指标数字是否与账户相符,有无虚报行为;年终账户调整数字是否合理合规,有无假账行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可扩大审签范围试行内部审签制度,如企业贷款申请书、纳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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