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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六条 各网、省局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网、省局的培训中心和有条件的基层企业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其指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要设立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成员应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由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部和各网、省局应定期对电力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考核。电力部对网、省局职工教育的检查、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网、省局对基层企业职工教育评估检查亦应定期进行。
  第四十条 检查、评估的内容是:按照《电力企业职工教育评估方案》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电力工业部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听取广大职工、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对贯彻本规定卓有成效的单位和领导者要给予表彰,反之应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在企业达标、升级和评优活动中,职工教育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要把重视人才培养,保证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评估、检查认定职工教育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能升级、达标和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领导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于削弱、取消职工教育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反复批评无效的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质量监督,严格各类证书管理,杜绝弄虚作假和滥发证现象。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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