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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通知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电力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提税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电力企业流动资本。就地缴库的中央电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进行汇总后上报电力部,由电力部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进行办理。
  根据财政部文件对拨补方式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电力企业,实行一年办理两次拨付的办法。即:年中预拨一次,财务决算后清算。年中预拨数按当年1~6月实际完成数计算,各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须于七月底前将计算依据(计算表见附件)及纳税凭证复印件上报电力部,集团公司内各省电力公司由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报电力部。
  三、按企业分别计算拨补流动资本
  由于目前电力工业企业主要实行以电网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的财务体制,为此,结合18个试点城市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下述三种情况计算拨补流动资本。
  (一)在试点城市范围内独立核算,统一缴纳所得税的华东、华中集团公司本部及上海市电力公司,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在试点城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盈亏,单独缴纳所得税的电力修造企业及其他电力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计算。
  (三)在试点城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盈亏的、由电力集团公司或省(市、区)电力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电力工业企业(包括发电厂、供电公司),按以下分劈方法计算:
  1.按发供电单位利润分劈计算。即:将实现利润总额按6:4的比例分劈到发供电两个环节,然后按厂供电量和售电量分别计算发供电环节的单位利润,并由此计算试点城市电力工业企业的利润和拨补的流动资本。由于电网购电量逐渐增加,发电厂的厂供电量占供购电量的比重不断下降,为此按此种方法分劈计算时应考虑购电因素。计算方法如下:
  1)发、供电利润比重
  发电环节利润比重=厂供电量/供购电量×60%
  供电环节利润比重=1-发电环节利润比重
  2)发、供电环节单位利润
              利润总额×发电环节利润
  发电环节单位利润=---------------------------------------
                 厂供电量

             利润总额×供电环节利润比重
  供电环节单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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