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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1、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机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并已被国家教委评估认定为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2、学校管理和教学有职教特色,教育教学质量高且成绩显著,对同一类职业学校教育有示范作用。
  3、学校在校生1200人以上,其中接受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等)学历教育的少于1000人。
  4、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3.3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
  5、年生均经费达到全国职业高级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二倍以上;校办产业年创收50万元以上。
  6、教学设施完备,各类专业(工种)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时,要做到每生一个工位;以农、林、牧、渔等专业为主的学校要有相应的农、林、牧、渔场,总面积不少于6.7万平方米。
  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择优审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四、评估工作部署
  1、1995年6月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在现有评估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并将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名单、评估材料报国家教委认定、公布。
  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根据《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标准》(教职〔1990〕00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对已经国家教委审批认定的第一、第二批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进行复评并同时开展第三批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认定工作。其中新入选学校和落选学校应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2、1995年7月,申请参加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的学校,将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报请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呈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确定参评学校。
  3、1995年9-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学校的评估工作,评定评估分数,写出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择优确定备选学校(有关确定备选学校的办法另行通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于1995年10月底前,将评估情况和备选学校名单、资料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
  4、从1995年11月开始,国家教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的评估报告和评估审议小组的意见,结合我国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建设的总体部署,审批、公布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为做好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国家教委将举办评估工作学习班,培训各地评估工作人员,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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