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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禁止通过学生征收集资费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禁止通过学生征收集资费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1994年12月19日 教财厅〔1994〕12号)


  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通过中、小学和学生向社会或学生家长收取集资办学等资金,一些中、小学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也有所抬头,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切实加强集资办学管理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等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集资办学需由县以上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各地均不得以学校为主体开展集资办学,也不得通过学校和学生向社会或学生家长收取集资办学资金。
  2、集资办学必须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各地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集资办学审批权限、集资范围的规定。规定之外的乱集资必须严格禁止。
  3、城乡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通过学校和学生收取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开征的其他教育费。
  4、小学和初中属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只收取杂费,不准收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学校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严禁学校向学生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之外的书籍。对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之外的代收费和摊派费用,学校应予抵制,并向同级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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