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执行标准;
3、商标注册证;
加工企业还须提交污染物排放状况及达标证明。
农户申请的,可持村民委员会或乡级政府的介绍信。
第六条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第七条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期一般为3~6个月。处于向有机(天然)食品生产转变过程中的产品,审查期为1~2年。
第八条 申请人在接受审查期间,有义务积极协助审查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并接受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现场检查、原材料追踪审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样检测。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发给《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允许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对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是许可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天然)食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第十二条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持有人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三条 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证书号码。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