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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三)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的计划、指标;
  (五)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
  (六)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
  (七)集体合同范本;
  (八)其他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当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当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制作《变更(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集体合同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取消;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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