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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工资性津贴(补贴)+奖金
  日平均工资=-----------------
        出勤工日数+停工工日数+公假工日数
         +享有工资的缺勤工日数
(或)
        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其他工资
         +工资性津贴(补贴)+奖金
  日平均工资=-----------------
        日历日数-公休日数-旷工日数
         -不发工资的事假日数
  (注:其他工资指附加工资、水上津贴、港口津贴等)  
  某受益对象应分配的工资=该受益的实际用工日数×日平均工资
  (或)某受益对象应分配的工资=预算成本×预算工资率×实际工日数。预算工资率与实际工资率的差异按季调整工程成本。
  (3)作业层管理及服务等部门人员的工资,根据实际发生数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分别进入“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应付福利费”等有关科目。
  2、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计提,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和工资分配表等有关资料,按照工资总额的提取比例,在月末编制“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计算表”,按照工资分配的标准和步骤,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和期间费用。
  3、劳动保护费的分配,作业层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费,能够直接计入各受益成本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首先根据生产工人,材料采购保管人员,船机作业人员、作业层管理工作人员等不同人员的性质,按实际发放数和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工程施工——人工费”,“采购保管费、”“机械作业”、“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等科目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根据各受益对象的实耗工日数分配计入各项目成本。
  二、材料成本的计算。
  第六十六条 材料费成本的核算。应以实际成本计算为原则。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对于发出材料单价的确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为简便核算,在收发材料时,可采用预算(计划)价格进行核算,月份终了时应将材料预算(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按其耗用预算(计划)价格的比例分别按各工程(产品)调整为实际价格。施工单位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采购材料的,其实际采购价格与合同材料价格的差异,直接调整材料成本差异。
  第六十七条 材料的领用、退回或回收、残次材料交库,分别使用下列原始凭证(凭证份数由各单位自定)。
  1、限额领料单;
  2、领料单;
  3、退料单;
  4、残次料交库单;
  5、其他领料凭证;
  凡领用(或退回)经常耗用的材料,均应按耗用定额的规定限额使用“限额领料单”(退料用红字)。领用(或退回)非经常耗用材料时(指未具有限额规定者)使用“领料单”或“退料单”。残次料交库使用“残次料交库单”。
  第六十八条 限额领料与限额领料单的使用方法:
  1、限额领料单由施工员(工长)根据工程任务单下达的工程数量及材料消耗定额扣除计划节约指标签发一式两份,经材料员会签后,一份随同工程任务单发给生产班(组)凭以向工地仓库领料;一份送工地仓库,据以发料。仓库发料时,领发料双方应分别在实发数量栏后签章。
  为了监督在月份终了时能将限额领料单及时收回计算成本,限额领料单经材料员会签时进行编号,应设置备查薄进行登记。并将备查副本送财务会计部门存查。
  2、在施工过程中,如实际领用数超过限额时,应由生产班组填报限额领料单申请,经施工技术主管人员审批后交材料员在限额领料单上填制经批准的追加数,并将批准的申请单附在原限额领料单上,作为追加领料的依据。
  原签发的限额领料单,如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不能适用时,应依据原来签发的程序,重新签发限额领料单。
  3、限额领料单一律不得跨月使用,月份终了而工程任务尚未全部完成时,应就其已完成部分,清算结束原签发的限额领料单。并根据规定程序,按照未完成工程数量和材料消耗定额另填发新的限额领料单。
  月份终了,本工程尚未完成,限额领料单已领出而未用的剩余材料,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剩余料在原限额领料单上以红字填写,并按规定程序与手续,在签发下月限额领料单上以蓝字填写剩余材料数量,以表示下月领用的材料。
  4、工程任务全部完成时,应及时办理剩余材料退库手续,退回的剩余材料,在原来签发的限额领料单上用红字填写以表示冲减原领数量。
  第六十九条 领料单、退料单的使用方法:
  (一)领用非限额材料时,应填写领料单;经施工员(工长)签证后据以核发材料,并由工地仓库填写实发数量,经领料人签认后,作为仓库发出材料入帐凭证。
  (二)领用非限额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填写退料单,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经验收填写实收数量并分别由退料人及收料人签章后,作为仓库收料入帐凭证和退料单位退回材料的凭证。
  第七十条 凡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次料,应及时办理回收交库手续,填制残次料交库单,经交料人及收料人签证后,作为仓库收料和交料单冲减有关工程的材料费成本的凭证依据。
  第七十一条 露天堆积的大宗材料(如砂石等)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位置堆放,认真进行计量验收。
  1、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开工前,仓库负责人应向施工员及生产班(组)指定领用大宗材料堆放位置,并交清数量,做好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在指定堆放位置以外乱拉乱用或用于非指定的工程项目。
  2、月份终了或月份未到终了,但本工程任务已经完成,应由工地仓库会同施工员(工长)与生产班(组)进行实际丈量盘点,确定实际耗用数量,并由施工员(工长)编制大宗材料耗用计算表,交工地仓库核实据以作发出材料凭证。
  大宗材料实际耗用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耗用数量=上月结存数+本月购入数-本月调出数-本月结存数  
  3、如几个工程项目同时领用一个堆垛的大宗材料,其实际耗用量与已完工程数量的定额消耗量之间的差异,根据定额耗用量和差异分配率进行计算,分别调整各工程项目的材料费成本。
  大宗材料差异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大宗材料-本期大宗材料
               定额耗用总量 实际耗用总量
  大宗材料差异分配率(%)=-------------×100%
               本期大宗材料定额耗用总量
  某工程大宗材料差异分配额=该工程大宗材料定额耗用量×差异分配率(%)
  或按以下办法计算:在盘点时编制大宗材料盘点报告单,计算出实际盘存与按定额耗用计算应存之余额的差异同时编制大宗材料耗用计算表,按下式分配计列有关工程成本。
  某单位本期耗用量=本期完成工程量×材料消耗定额
                   盘存差额
           ×(1+------------)
               各单位工程本期定额耗用量  
  4、对于大宗材料的盘点结果,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在超定额耗用部分中,凡属于施工超耗部分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属于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施工单位负责人追查过失人的责任或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组织力量自行采掘砂、石等大宗材料,在一般情况下,应将采掘数量先经采掘场负责人会同材料员验收并填制料单入帐,领用时按大宗材料领用手续办理。如在施工地区就地取材,一面采掘,一面即将其直接使用在工程项目上,应于采掘和使用完毕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乘以材料消耗定额所计算的定额耗用数填制收料和领料凭证,正确计算材料成本。
  第七十三条 施工企业固定预制场内除机械设备以外的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如出运码头、滑道、护岸、车间、场地,台座、散装水泥罐等)维护修理费用、出运码头前沿维护挖泥等费用,对于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处理。采用预提办法的,预提标准原则上以定额取费标准和实际使用的预制构件数量列入各该项目成本,实际发生数与定额取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可按实际调整预提标准。
  第七十四条 周转材料的制作、领用、摊销和租赁。周转材料包括:模板、脚手架、跳板等,也包括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钢模、万能杆件、贝雷架、钻头、钢板桩等。
  1、由原材料等经过加工改制而成型的周转材料,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材料消耗定额签发限额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对加工好的周转材料按原材料加工运杂费等计价后,办理进库入帐手续,并报财务部门做帐。
  2、周转材料在周转使用过程中,由于耗用必须添补而领用材料,应依照规定的工程耗用材料定额计算其需要添补数量,其手续与一般材料手续相同。
  3、周转材料当月实际使用数量,应由物资管理部门按月提供每一工程使用周转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使用次数、使用天数等资料,签证后送财务会计部门,据以计算当月摊销费用并计入工程施工的材料费成本项目。
  周转材料摊销费的计算,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但每一种周转材料确定摊销方法后,不要任意变动。
  1、模板使用次数的摊销公式如下:
  
          模型板数量×(1-预计残值回收率)
  本期模板摊销额=-----------------×本期使用次数
               预计使用次数
  2、脚手架、跳板等周转材料摊销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原值×(1-残值占原值的%)
  周转材料每期摊销额=------------------
                预计使用期限(月数)
  周转材料也可采用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的实物工程量和预算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的摊销额。
  3、列作固定资产的钢模等金属结构架设工具,应以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折旧费,直接计入工程施工“材料费”成本项目。
  未列作固定资产处理的小型金属结构架设工具,可以其使用期限确定摊销率,计算摊销费用计入工程施工“材料费”成本项目。
  4、周转材料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点办理退库手续,重新盘估价值,其估价与摊销余价值之间的差异调整工程成本。
  5、施工过程中搭、拆脚手架需用人工及其它材料(元钉、铁口、麻绳等)应直接加入该工程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成本项目中。
  6、租入的周转材料所付的周转材料租金,直接列入该工程项目的“材料费”成本中。
  第七十五条 由于技术组织措施或其它原因需耗用代用材料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应先经施工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由施工员(工长)核减原限额领料单某种材料数量,并办理代用材料领料单手续,其领料单应附于原限额领料单之后,作为修正限额领料单及分析材料成本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月份终了应根据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计划)价格的差异,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初结存材料+本月收入材料
            的成本差异  的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本月收入材料
            的计划成本  的计划成本  
  根据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当期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差异额。材料成本差异率系属借差时,应以蓝字调整之,系属贷差时,应以红字调整之。
  第七十七条 月份终了,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材料部门提供的用料汇总表(附有领料凭证)以计算工程施工和其它业务应负担的材料费成本。
  凡对于工程耗用的主要材料(如“三大”材料,大宗材料等)要求控制消耗定额时,应根据要求控制的主要材料品名及数量在“用料汇总表”内反映,以便与工程预算(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三、船舶机械使用费成本计算
  第七十八条 施工船舶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经常发生的一切费用,一般应按其实际发生数记入当月船机使用费成本内。其船机使用费成本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三)的成本费用项目划分内容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内:
  1、施工船舶机械进行加工对象(如捣制混凝土用的水泥、砂子、碎石、轧石机用的块石等)的使用费,应直接列入工程施工辅助生产的“材料费”成本项目。
  2、为施工船舶机械担任送料、配料、供水及搬运成品的工人的基本工资,应计入工程对象的“人工费”成本项目。
  3、施工船舶机械在工地试运、安装、拆卸、搬运以及安设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等费用,凡船机台班定额中列有“安拆及辅助设施费”者,在船舶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内核算,如一次发生费用较大时,可列入“待摊费用”帐户核算,以后按使用期限摊销计入船机使用费成本内。其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总额
  本期摊销额=-------------------
        施工期内施工船机使用时间(月份)计划数  
  其余如打桩机的安装费以及大型发电机的混凝土底座等,不在船机使用费成本核算,应列入临时工程项目。
  第七十九条 大型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应分别船舶机械类型进行核算;小型施工机械的使用费,应按施工机械种类进行综合核算,小型船机的具体划分,按本部关于施工船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用自有的船舶机械进行施工时,所发生的船机使用费,按照规定的船机使用费项目通过“机械作业”帐户核算,然后按月分配计入“工程施工”帐户的船机使用费成本,如按船机艘(台)班定额分配成本,“机械作业”的差异应调整“工程施工”的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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