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 车站要严格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