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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级质量考核、统计机构及其人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或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后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后,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篡改统计、分析报告;
  三、考核、统计监督权。监督被考核、统计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检查虚报、瞒报、漏报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建议应及时处理或答复。

第三章 评价、考核、统计指标

  第八条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这项指标是产品质量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的一个综合反映。通过对这项指标的评价、考价、分析,不仅可以反映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指标表示如下:G=α1P1+α2P2+α3P3Pq×100
  式中:
  G:产品质量等级品率,%
  Pq: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1:报告期考核产品优等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2:报告期考核产品一等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P3:报告期考核产品合格品产值(90不变价,万元)
  α1、α2、α3分别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加权系数,其值分别为1.5、1.0、0.5。
  第九条 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这项指标反映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是评价、考核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指标表示如下:Z=mM×100
  式中:
  Z:产品交验一次合格率,%
  m:一次合格产品量(吨、件或万元)
  M:交验产品总量(吨、件或万元)
  第十条 工业产品销售率。这项指标可以从宏观上分析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以及对质量的要求,促进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指标表示如下:S=IPqc×100
  式中:
  S:工业产品销售率,%
  I: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销售产值(现价,万元)
  Pqc:报告期考核产品工业总产值(现价,万元)
  第十一条 质量损失率。这项指标反映质量工作的经济性,从中可以分析企业质量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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