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
(五)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实行考评机构定期抽查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日常检查应按考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机构的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个施工现场有多个单体工程的,应分别按单体工程进行考评;多个单体工程过小,也可以按一个施工现场考评。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的管理状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经核实后,可作为综合考评得分的增减因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为合格现场。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或有一项单项得分为零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现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结果,是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考评机构应按季度向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和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把该企业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在接到考评机构关于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理意见后,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降级的手续。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和被取消资格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须在2年后经检查考评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地区一级建筑业企业及甲级监理单位上年度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一)的要求报送建设部。
第十六条 一级建筑业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由建设部按年度在行业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