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站)的作用,通过增加尖峰热网加热器,配置类峰热水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第十五条 加快老电厂的改造,可将现有火电厂中的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在火电厂中增装供热机组或将大型高温高压凝汽机组,改造为发电供热两用机组。
第十六条 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常年稳定的地区,要积极建设区域热电厂(站),禁止搞许多小型的自备热电厂(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矿企业余热资源的利用,发展集中供热。
第十七条 热电厂(站)供热机组的选择,要严格执行《
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及附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用容量大、热效率的锅炉。一般特大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20t/h,热效率不小于75%;大、中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t/h,热效率不小于70%;小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4t/h,热效率不小于70%,对于民用采暖,锅炉房安装的锅炉以3~6台为宜。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联片供热,以较大的锅炉取代无消烟除尘设备的小锅炉。对各单位自建小锅炉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将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不应再建永久锅炉房。
第二十条 集中锅炉房的建设要考虑将来实行多热源联网运行时,参与供热调峰的可能。
四、热力网
第二十一条 城市热力网和用热设施与供热热源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二十二条 热力管网的布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同时还要考虑多热源联网的可能。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用户的要求和特点确定供热介质和供热参数。对于生产热负荷应以蒸汽为热介质,供热参数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对于热水供热系统,在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首先考虑以高温水作为热介质;既有工业用汽负荷又有民用热水负荷,要通过技术论证确定介质和参数。对于循环水供热系统,热源部门应考虑提高供水温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热系统合理输送距离: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4公里;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1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