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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注释
────────────────────────────────────01.    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    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
     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
     不填报本科目。
23.    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
     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    特种医学与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军事医学水医学、野
     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   介入入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专业的,均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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