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设备到货三天内,各项目单位应报告贷款办公室以便办理有关手续。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备到货后的国内运输、设备验收、商检和安装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应建立设备(及有关设施)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装调试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的有效利用。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设备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章 项目培训与咨询
第二十五条 日元贷款中的培训费应用于系统的设计与开发运行、项目管理、经济分析与预测等方面的技术人才的国外培训。不得将培训费用于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出国考察。
第二十六条 贷款办公室负责编制国内、外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国外培训费按照各项目单位贷款总额的1%安排,并根据培训内容分配名额。
第二十七条 出国培训团组要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节约出国培训经费。每个出国培训活动结束后,由团长负责在一个月之内向贷款办公室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根据OECF有关规定,由国家信息中心负责聘请国外咨询商对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建设进行咨询。咨询工作由国家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分块(国家信息中心、部委、省市)实施。由国家信息中心统一从各项目单位的咨询费按贷款总额的统一比例(约1%)扣除。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咨询商的工作,根据咨询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安排好技术合作人员、翻译及有关外事接待工作。
各项目单位每年一次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报告咨询成果及有关建议或要求。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日元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及实施方法》(另定),并建立、健全使用贷款的财务制度,配备专人负责。